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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做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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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做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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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6082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為加大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工作的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現就做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對于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開放、公平和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依法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加強勞動管理,增強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充分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工會的重要職責,是工會推動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切入點和主要任務,是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是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各級工會要從加強協調勞動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好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推動解決目前存在的勞動合同內容和簽訂程序不規范,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合同期限短期化,勞動合同簽訂率、履約率低,勞動合同管理不規范,勞動監察不到位等問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起點上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
二、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宣傳,教育和引導職工增強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
(三)通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廣泛宣傳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宣傳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全社會形成“有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共識,營造有利于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教育、引導職工積極主動地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提高自我維權意識。各級地方工會要積極協助勞動行政部門開展勞動合同宣傳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宣傳效果。
(四)加強對職工勞動合同知識的培訓,把增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和能力作為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著力點。要把勞動合同知識作為職工崗前培訓的必備內容。通過培訓使職工熟悉和掌握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簽訂勞動合同程序、協商要領等。上級工會要為基層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會干部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
三、積極參與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五)工會參與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證職工與用人單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協商勞動合同內容,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參與制定勞動合同文本之前,基層工會要認真聽取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同用人單位溝通,表達職工的正當要求。要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對勞動合同格式文本中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終止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工資支付辦法、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要積極參與地方和產業(行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據本地區、本產業(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充分體現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進企業發展,又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
四、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范作用
(六)工會組織應當積極代表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把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程序和一般原則以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勞動合同管理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作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重要內容,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重要依據。要用集體合同規范勞動合同,把集體合同中通過平等協商取得的成果充分體現在職工的勞動合同之中。
(七)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先于集體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勞動標準等內容應根據集體合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勞動合同條款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應執行集體合同的規定。要做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企業規章制度相銜接,防止有的用人單位用內部規章制度規避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五、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為職工提供具體幫助和指導
(八)提供相關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幫助職工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促企業履行告知義務,如實告知職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保險福利以及職工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教育職工如實告知自己的就業經歷、技能及其他方面的真實情況,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幫助和指導。
(九)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幫助職工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所涉及的真實情況,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充分享有合同確定的權利待遇。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上級工會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十)勞動合同變更時,要幫助職工了解勞動合同條款變更的實際內容及以后可能產生的影響。當企業情況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以及企業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工會要主動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變更或重簽勞動合同。對于涉及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較多的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工會組織要主動進行源頭參與,并確保以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
(十一)對勞動合同到期的職工,要區分不同情況,給予幫助和指導。職工有續簽愿望的,要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職工不愿續簽的,要幫助和指導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
(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要重點把握職工的知情權是否落實,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清償各種勞動債務和足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是否到位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約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基層工會要向用人單位提出具體意見,督促其改正,涉及職工人數較多的要向上級工會報告。
六、依法對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進行監督
(十三)全面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基層工會要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管理檔案,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要及時掌握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和履行情況,為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做好基礎性工作。
(十四)基層工會要認真監督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主要監督勞動合同是否以書面形式簽訂,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體合同的規定,職工應當享有的各種待遇是否得到體現等,防止出現無效或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要將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納入到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和審議的事項中。實行勞動力派遣用工的,勞動力接受單位工會要督促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
(十五)強化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基層工會要加強與用人單位的溝通和協調,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未兌現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工會應依法要求其整改。實行勞動力派遣用工的,勞動力接受單位工會要監督勞動力派遣單位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對于存在的問題,要督促勞動力派遣單位解決。基層工會要建議所在單位盡量減少使用勞動力派遣用工方式,與全體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十六)認真做好因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當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時,工會應及時調查了解發生爭議的原因和情形,并及時進行調解。如果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引發爭議,工會應督促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要建議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必要時為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級工會要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依托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不斷推進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列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周密計劃,積極穩妥推進。認真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廣泛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與工業園區活動,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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